持股台是指以激励对象为主要成员在母公司以外设立有限合伙或特殊目的公司。以有限合伙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权,以达到激励标的间接持有母公司股权的目的。

。直接持股是指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间接持股又分为股东代表股东持股和通过持股台持股两种方式。

目前,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持股台模式主要是企业持股台和有限合伙持股台和外资持股台上市公司及信托持股。常用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台和公司型的持股台。

为什么激励不直接持股,而是打造持股台?

因为员工直接持有股份,即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工商局登记的股东。这种方法有很多缺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激励对象数量有限;但公司可以设立多个持股台。

另外,如果人员流动大,股东进出需要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非常麻烦,成本高;员工辞职引发的股权纠纷将直接影响整个公司的经营。员工直接持股不仅享有公司的分红,而且拥有表决权和参与公司的决策权,存在公司控制风险。

持股台如何套现公司股票?

可以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兑现。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持有人自愿将其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出售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股票转让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已注册的员工转让和未注册的股票,转让有纸股票和转让无纸化股票。分享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大家将自己的股票转让给他人,让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说,员工持股计划对股票有利,因为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是为了捆绑利益,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调动上市公司积极员工,保持公司人力资源稳定,员工入股计划可为股票带来增量资金,可能刺激股票价格上涨。但需要注意的是,员工持股计划并不一定会使股票上涨,股票的涨跌取决于关系供需之间,资金量、业绩、政策、消息等因素。

设计股权激励时,为什么要选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台?

一、有利于处理激励对象人数较多的问题

在没有设立持股台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最多容纳50名股东。因为持股台只作为目标公司的一个股东来看待,选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台时,每个有限合伙企业又可以容纳法律规定的50人作为合伙人,因此设立持股台可有效地突破目标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当目标公司激励对象人数较多时,目标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搭建多个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台,可以有效解决股东人数较多的问题。华为当初采纳的工会持股就是这一思路的实践体现,只是当时他的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能够成为注册股东,而现在基本做不到了。(依据1999年6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第173号文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现在民政部门不再审批企业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并且总工会特别强调工会的非盈利属

如果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台,为了保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只能将公司50%以下的股权用于内部股权激励;如果选择有限合伙企业,让控股股东作为普通合伙人、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甚至可以将合伙企业99%的股权用于内部激励,并能完全保障大股东的控制权。

二、有利于资本市场融资

期权池是公司为激励和吸引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权。投资人在选择目标公司时一般更青睐于已经预留了期权池的公司,目标公司往往通过事先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台,并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占有一部分股权,以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作为期权池。确定激励对象后,将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间接地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因为投资人在投资后,不会因激励和吸引人才而稀释投资人的股权。这种模式更有利于目标公司引进风投进行股权融资。

三、有利于节税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台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时,如果持股台转让股权,对转让所得将涉及到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激励对象作为持股台的股东,从转让所得中取得分红时,激励对象还需要另外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台,可以避免上述情况下双重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样,是“先分后税”的模式,由各个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需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我们可以选择有税收优惠的地区(俗称税收洼地)作为持股台的注册地,以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节省激励对象的纳税成本,使激励对象可分配到更多的利益,以实现更好的激励效果。

四、有利于目标公司的控制和高效决策

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台,能更有效地维护创始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并实现经营过程中的高效决策。《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LP)只出资而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和决策。对普通合伙人(GP)并没有要求出资的数额但规定由其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由激励对象担任LP既可以享受到分红权,又可避免其干涉和左右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由目标公司的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和决定合伙企业的事务,行使持股台的全部表决权,可以确保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更加牢牢地掌握在创始人自己手中,实现快速有效的决策。

五、有利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台进行股权激励,参加股权激励的员工以有限合伙人(LP)的身份加入到持股台中,然后,再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台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如果被激励的员工因故需要离开目标公司,只需要在有限合伙企业这个持股台上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特别是在被激励的员工因产生纠纷而离开时,也只是在有限合伙企业这种层面上来解决(包括打官司),不会牵扯到目标公司,避免了目标企业股东的频繁变更,保证了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这对目标公司整体形象、融资、上市等都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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